各種主教的分別

樞機主教(Cardinal Bishop)、宗主教(Patriarch)、首席主教(Primate)、 總主教(Archbishop)、都主教(Metropolitan)、教區主教(Diocesan Bishop)、 助理主教(Coadjutor Bishop)、輔理主教(Auxiliary Bishop)、領銜主教 (Titular Bishop)和榮休主教(Bishop Emeritus)之間有甚麼分別?

按聖秩聖事而論,梵二後的聖秩(神品)聖事只有三個等級,即主教職、司鐸職及執事職(cf. CCC1536)。上面所述的職務,按聖秩聖事所授予的主教職務而言, 都享有同樣的圓滿的主教聖秩聖事(cf. CCC1536)。

從新約和早期的教會文獻我們可以得知,早期的教會只有簡單的地方教會組織, 每個地方教會(教區)的首領就是當地的主教。基本上各教會都是各自運作,行 政獨立,由各自的主教領導,而因著教會的唯一及至公性,他們彼此間又是聯結 合一的,地方教會之間不時都有一些合作及交流。為著共同商議一些地區的教會 事務,如紀律或教義問題,主教們也會相聚舉行會議。

當時的羅馬政府是以行省(province)方式管治,省中最重要的城市就是都會 (Metropolis),都會很自然成為省內的經濟、行政、文化,甚至是宗教的中心。都 會的主教(Metropolitan)慢慢也成為地區教會的首領,享有一些教會法所付予的 特別權力和責任,也享有特殊的地位。另外,當時一些年資較高的主教也具有一 定的威望,被尊稱為總主教(Archbishop 或譯大主教),他們對附近的教區也具有 一定的影響力。我們可以看到都主教的名稱是因地(都會)而來,總主教的名稱 則是來自資歷。因兩者的職責相類似,到後期都主教和總主教的名稱和職位在西 方教會漸漸二合為一,都會的主教即成為教省的總主教,教省總主教所在的教區 亦被稱為總教區(Archdiocese);教省總主教(Metropolitan)會被教宗授予總主教 領帶(Pallium),供他在教省的重要禮儀中佩帶,而其他只是領銜(名義上)的總 主教則不會被授予總主教領帶。

此外,通常是在一個國家中,其首都,或最重要的教區的主教,按習俗、歷史甚 至是國王所付予而享有獨特的地位和權力,這些主教被稱為首席主教(Primate), 因一個國家內可以有數個教省,故此首席主教的權力可以是橫跨數個教省的。但 到今天,首席主教基本上只擁有榮譽的稱號和尊位,而再沒有實質的法定權力。(cf. CIC438)

另外,各個禮儀傳統有其所屬的宗主教,在東方教會尤其明顯,他們對其所屬的 禮儀教會擁有特殊的法定權力(參 CCEO)。傳統上稱羅馬主教(教宗)為西方的 宗主教,但現任教宗本篤十六世於二零零六年廢除此稱號。西方的其他宗主教只是一個尊稱(如葡萄牙里斯本的宗主教),並沒有任何實質的行政權力。

按傳統,主教是牧養一個地方教會(教區)的牧人,所以並不存在一種不屬於任 何教區的主教,而一個教區同時也不能由多於一位的牧人所領導,因此一個教區 同一時間只有一位教區主教(Diocesan Bishop)或稱正權主教。除非是當一位教區 主教退休後,他仍屬於原本牧養的教區,成為榮休主教;又或,當教區主教年老 或體弱時,教會可選定其繼任人,此之為助理主教(Coadjutor Bishop)。

另外有一種主教被稱為輔理主教,是因著教區的牧靈需要而設立的,他並沒有教 區主教的繼承權。名義上他不屬於他所工作的教區,而是另一地方教區(通常是 歷史中存在過,現已不存在)的領銜(Titular 名譽上)主教,以符合一個教區不 多於一位主教的習俗。另外,宗座的大使及公使,教廷的一些部門主管,宗座監 牧或代牧,自治社團的監督也可以被祝聖為主教,授予領銜主教的職務,以符合 所有主教皆有其所牧養(至少在名義上)的教區的原則。

最後要談的是樞機(Cardinal)及樞機主教(Cardinal Bishops),因樞機團的成員依 現時的教會法,應先領受主教聖秩品位,而實際上大部份被委任的樞機,在領受 任命前已領受了主教神品,故此很多人都以「樞機主教」稱呼樞機團的所有成員, 這實際上是一個美麗的誤會。首先教宗可豁免一些不願接受主教職務的神父成為 樞機(如美國的 Dulles 樞機),故此樞機主教的稱號對這些「神父」當然絕不恰當。 再者,就算該名樞機真是一名主教(如陳日君主教),稱呼陳日君樞機為樞機主教 仍不恰當。因為樞機團中分為三個等級,其中的一個級別為主教級,他們會被授 予傳統上羅馬城郊的七個教區領銜主教的職務,他們才應被稱為「樞機主教」 (Cardinal Bishops),此外在樞機團內的東方禮宗主教也屬於主教級樞機。

那麼副主教(Vicar general)又是甚麼職位?

因中文翻譯的緣故,時有人會誤以為副主教是主教職位中的一種,我們應小心避 免此種誤會。按教會法,每個教區主教都應設立副主教的職務,以協助教區主教 管理教區(cf. CIC475),副主教通常由一位司鐸擔任,本身只是一個行政職位, 並沒有主教聖秩所享有的神權。副主教因其職務,基本上享有法律所給予教區主 教的行政權力(cf. CIC479),但其權力會因其任期完結,或教區主教出缺而解除, 除非該副主教本身擁有主教聖秩(cf. CIC481)。另外教區中的助理主教和輔理主 教依法應被委為副主教(cf. CIC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