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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已成為城中的熱門話題,而教會也表明基督徒對二十 三條立法的憂慮。假若慕道者提問有關教會的觀點和做法,導師可用那些教理作 為依據,加以講解呢?
在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文件中,教會憂慮有關叛國、顛覆、竊取國家機密、非法 組織等界定,以及擴張警權範圍的提案,與福音的精神背道而馳,違反人性尊嚴、 人的權利與自由,以及威脅到市民宗教、信仰、良心、言論及結社等各樣自由。 另外,教會強調基督徒有責任促使人民的社會自由與責任,並要推動有效制衡國 家權力的制度,以確保社會的平等與正義,見証天國的臨現。總括來說,教會恐 怕《基本法》二十三條明一旦立法,難以保障人的基本權利,並認為特區政府在 現時缺乏有效的民主制衡機制下,進行有關立法,實不妥當。
對於教會的立場,導師不妨引用《天主教教理》的要點加以引証,或者作為個人 要理的參考和反省:
有關人性尊嚴、人權、良心與自由
「人的位格尊嚴,歸根結柢,在於人是按照天主的肖象與模樣而受造的;這尊嚴 的實現,便是人蒙召享受天主的真福。人自由地達致真福,乃屬於人的本性。從 人的自由行為,可知人是否符合天主預許的、道德良心指証的美善。」(教理 1700 號)
「尊重人,包括尊重他身受造物的尊嚴及由此所衍生的權利。這些權利先於社 會,是社會應該承認的。它們是所有權威倫理合法性的基礎:如果一個社會在其 積極立法時,加以輕視,或拒絕承認這些權利,無異是損害自身的倫理合法性。 社會上一缺少對人的尊重,掌權者就會訴諸武力或暴力,強使屬下服從。教會有 責任提醒善意的人士,請他們謹記這些權利,並對不當與錯誤的要求,加以分辨。」 (教理 1930 號)
「自由是在人際關係中行使的。每一個有位格的人,是依照天主的肖象而受造 的,具有自然的權利,要被承認為有自由和負責的個體。每人都有義務尊重別人 的此項權利。行使自由的權利是一種要求,與人的尊嚴是分不開的,尤其在倫理 和宗教的領域內。這權利應獲得民法的承認,並在公益和公共秩序的範圍內受到 保障。」(教理 1738 號)
「人有依照良心和自由行事的權利,為使他本人得以作出道德的抉擇。不應強迫 人違反良心行事,也不應阻止人依照良心行事,尤其在宗教事務上是如此。」(教理 1782 號)
有關公民權利與社會公益
「某些社會團體,如家庭和國家,更直接地符合人的本性。這些團體是人所需要 的。為使更多人參與社會生活,應鼓勵創立志願的協會和組織,為了 經濟、文 化、社會、體育、娛樂、職業、政治的目標,且不只局限於國內,也推廣至世界 層面。這社會化也表達了自然的趨向,這趨向推動人為了達 到超越個能力的目 標而結社。社會化發展個人的天賦,尤其增加人的創新力和責任感。社會化也有 助於保障人的權利。」(教理 1882 號)
「社會化也引發出一些危險。國家過度干預能夠威脅個人的自由和主動。教會的 訓導曾制定了所謂輔助性的原則。根據這個原則,較高層的社會不應剝 奪較低 層社會的權限,以干預其內部生活,反而應在必要時支持它,並幫助它與其他的 社會組成分子,在行動上取得協調,以促進公益。」(教理 1883 號)
「若執政當局發出的指令違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基本權利、或福音的教導,公 民依照良心有責任不予順從。若執政當局的要求違反正直的良心,得以區分服務 天主與服務政治團體為理由,拒絕服從政府。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 應歸還天主。」 (教理 2242 號(2238,2239))
有關社會公義的要求
「當社會製造某些條件,容許社團和個人,按照他們的本性和召叫,享有他們應 該得到的一切時,才能保証社會正義。社會正義是與公益及權力的行使連在一起 的。」 (教理 1928 號 )
「只有在人超越性的尊嚴受到尊重時,社會正義才能實現」(教理 1929 號)
無論如何,以上《天主教教理》各條號,希望有助導師了解如何向慕道者演繹教 會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立場。教理講授實在不容忽視教會的社會訓導,因為 信仰培育的目標也要求人在社會生活及事務方面的皈依,而社會服務與見証無疑 也是福傳工作重要的一環。
* 有關教會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的回應與活動,請瀏覽 http://jpcom.catholic.org.hk 有關二十三條的資料,請瀏覽 http://www.article23.org.hk/chinese/mai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