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教理回應

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已成為城中的熱門話題,而教會也表明基督徒對二十 三條立法的憂慮。假若慕道者提問有關教會的觀點和做法,導師可用那些教理作 為依據,加以講解呢?

在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文件中,教會憂慮有關叛國、顛覆、竊取國家機密、非法 組織等界定,以及擴張警權範圍的提案,與福音的精神背道而馳,違反人性尊嚴、 人的權利與自由,以及威脅到市民宗教、信仰、良心、言論及結社等各樣自由。 另外,教會強調基督徒有責任促使人民的社會自由與責任,並要推動有效制衡國 家權力的制度,以確保社會的平等與正義,見証天國的臨現。總括來說,教會恐 怕《基本法》二十三條明一旦立法,難以保障人的基本權利,並認為特區政府在 現時缺乏有效的民主制衡機制下,進行有關立法,實不妥當。

對於教會的立場,導師不妨引用《天主教教理》的要點加以引証,或者作為個人 要理的參考和反省:

  1. 有關人性尊嚴、人權、良心與自由

    「人的位格尊嚴,歸根結柢,在於人是按照天主的肖象與模樣而受造的;這尊嚴 的實現,便是人蒙召享受天主的真福。人自由地達致真福,乃屬於人的本性。從 人的自由行為,可知人是否符合天主預許的、道德良心指証的美善。」(教理 1700 號

    「尊重人,包括尊重他身受造物的尊嚴及由此所衍生的權利。這些權利先於社 會,是社會應該承認的。它們是所有權威倫理合法性的基礎:如果一個社會在其 積極立法時,加以輕視,或拒絕承認這些權利,無異是損害自身的倫理合法性。 社會上一缺少對人的尊重,掌權者就會訴諸武力或暴力,強使屬下服從。教會有 責任提醒善意的人士,請他們謹記這些權利,並對不當與錯誤的要求,加以分辨。」 (教理 1930 號

    「自由是在人際關係中行使的。每一個有位格的人,是依照天主的肖象而受造 的,具有自然的權利,要被承認為有自由和負責的個體。每人都有義務尊重別人 的此項權利。行使自由的權利是一種要求,與人的尊嚴是分不開的,尤其在倫理 和宗教的領域內。這權利應獲得民法的承認,並在公益和公共秩序的範圍內受到 保障。」(教理 1738 號

    「人有依照良心和自由行事的權利,為使他本人得以作出道德的抉擇。不應強迫 人違反良心行事,也不應阻止人依照良心行事,尤其在宗教事務上是如此。」(教理 1782 號

  2. 有關公民權利與社會公益

    「某些社會團體,如家庭和國家,更直接地符合人的本性。這些團體是人所需要 的。為使更多人參與社會生活,應鼓勵創立志願的協會和組織,為了 經濟、文 化、社會、體育、娛樂、職業、政治的目標,且不只局限於國內,也推廣至世界 層面。這社會化也表達了自然的趨向,這趨向推動人為了達 到超越個能力的目 標而結社。社會化發展個人的天賦,尤其增加人的創新力和責任感。社會化也有 助於保障人的權利。」(教理 1882 號

    「社會化也引發出一些危險。國家過度干預能夠威脅個人的自由和主動。教會的 訓導曾制定了所謂輔助性的原則。根據這個原則,較高層的社會不應剝 奪較低 層社會的權限,以干預其內部生活,反而應在必要時支持它,並幫助它與其他的 社會組成分子,在行動上取得協調,以促進公益。」(教理 1883 號

    「若執政當局發出的指令違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基本權利、或福音的教導,公 民依照良心有責任不予順從。若執政當局的要求違反正直的良心,得以區分服務 天主與服務政治團體為理由,拒絕服從政府。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 應歸還天主。」 (教理 2242 號(2238,2239)

  3. 有關社會公義的要求

    「當社會製造某些條件,容許社團和個人,按照他們的本性和召叫,享有他們應 該得到的一切時,才能保証社會正義。社會正義是與公益及權力的行使連在一起 的。」 (教理 1928 號

    「只有在人超越性的尊嚴受到尊重時,社會正義才能實現」(教理 1929 號

無論如何,以上《天主教教理》各條號,希望有助導師了解如何向慕道者演繹教 會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立場。教理講授實在不容忽視教會的社會訓導,因為 信仰培育的目標也要求人在社會生活及事務方面的皈依,而社會服務與見証無疑 也是福傳工作重要的一環。

* 有關教會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的回應與活動,請瀏覽 http://jpcom.catholic.org.hk 有關二十三條的資料,請瀏覽 http://www.article23.org.hk/chinese/mai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