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主 教 香 港 教 區
教 理 中 心 及 教 理 委 員 會

「你務要宣講真道,不論順境逆境,總要堅持不變。 」 (弟後4:2)

 
教理疑難解答十二:
如何講解教會對同性戀問題的訓導呢?

horizontal rule

 

問題:
「面對近日報章有關同性戀配偶合法化問題的爭議,教理中心可否給一些建議,如何把教會有關'同性戀'的訓導,向慕道者講解?」
(問題來自一位堂區義務傳道員) 

 
 
回答:
I. 教廷文件的立場
以下三點訊息是取自羅馬教廷信理部「有關賦予同性配偶法律地位建議的考慮」文件 (全份文件可參閱2003年8月24日公教報的專輯) 的立場,希望有助培育工作者扼要地了解教會有關的訓導:
一. 教會要保衛婚姻的本質:
  a)  男女相愛結合
 
  b)  夫婦傳衍生命。男女藉夫婦性愛及其生育子女而建立家庭,見証天主的愛及基督與教會的盟約。(創1:27-28)
 
   
二. 教會接納及體諒同性戀人士,但不認同其行為,主要因為它相反婚姻本有的價值。
   
三.  教會反對同性配偶合法化的原因:
  1.  同性配偶的結合破壞婚姻的制度:
任何的民法應建基於人的良知及自然道德律,而法律有責任維護婚姻的尊嚴,維繫由家庭組成社會的結構,保障每一個公民在正常的社會制度下,不受錯誤的性及婚姻思想所影響。
 
  2. 同性配偶的性行為缺乏夫婦愛的本質:
男女的性愛是實現夫婦的契合,指向子女的生育,由此造就由父母培育子女的家庭生活。同性配偶的結合,並收養子女,完全相反婚姻及家庭之目的。
 
  3.  同性配偶的認可有損社會公益:
    不歧視個人性取向之同時,也要以保障社會公德及大眾公益作為大前題。
    尊重個人自主及權益之同時,卻不能防礙社會的正常發展、以及家庭在社會中的角色和功能。
4. 同性配偶的立法違反法律的精神:
地方政府要維護社會公義、整體權益,而非為了保障私人利益而犧牲大眾公益。故此公民及從政者有社會責任及道德義務去勸阻社會進行有關立法。
   

II. 教理講授的重點

  1) 在課程方面:
有關同性戀的教導,可從婚姻聖事,以及基督徒倫理中帶出,尤其在第四誡、第六誡及第九誡中,分別引出「父母與家庭」、「性愛與婚姻」和「貞潔」等教導,最為適合。
 
  2) 在教理方面:
可就《天主教教理》#2357-2359的教導,引申教會反對同性戀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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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自然道德律,即天主在創造天地時所制定的定律。
有違婚姻的尊嚴,即婚姻生活的雙重目的。
破壞家庭的制度,包括一夫一妻、男女結合、生養子女 等應有的法則。
有損社會的公益,在道德價值、人倫秩序方面帶來混亂,尤其對青年培育及兒童權利帶來不良
  「神職人員的責任,是陳說並講解,在這方面應遵循的倫理法,而在俗教友的義務,是自動自發地工作,不必等待命令,務使天主教精神不單要深入人們的思想習尚,而且應打進法律和國家機構中,某些事情必須改造,現代生活必須徹底革新!有志於此者,應將福音精神作為改善社會的主要標準。」 
     
  3) 在行動方面:
  導師要幫助慕道者去尊重不同人士的性取向,體諒其天生及後天造成的同性戀傾向,但不能認同其性行為,甚至要引領慕道者從其公民身份、工作崗位及家庭角色中去傳遞有關訊息,阻止其對個人及社會所造成的傷害。
  導師要鼓勵慕道者接納和關懷同性戀的人士,並勸導有同性傾向的朋友,視其偏差的性取向為其十字架的奉獻,善度貞潔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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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要讓有同性戀傾向的慕道者及新教友,意識並體會每位基督徒都要面對自己的軟弱、困境和抉擇,必須靠著天主聖言的光照及耶穌基督的恩寵,在教會引導下,才可逐步跨越,克勝因私慾偏情所導致的壞習和惡行。
故此,建議他們在領受入門聖事之後,加入信仰的團體,積極參與群體的活動,並常讀聖言,並勤領修和聖事,妥領聖體,繼續在生活上不斷皈依,邁向成全。